中文摘要 |
"德國於一九九九年將實施新修訂之破產法,本文就其中的破產撤銷制度,詳述其概念、要件、行使及法律效果,以為我國相關問題之參考。破產撤銷係指破產管理人在一定要件下可對債務人於破產前所為之財產處分為撤銷,使其回歸破產財團,以防止債務人不當脫產或債權人平等原則之違背。撤銷需具備撤銷之原因並對破產宣告前造成債權人損害之法律行為為之。其行使則以破產管理人為撤銷權人、向經該撤銷行為而受利益之人為之,並遵守一定之方式及期間。撤銷後生二種法律效果:一為撤銷相對人之原物返還責任;善意之無償受領人僅須返還現存利益。二為撤銷相對人返還後得向債務人或破產財團為請求之權;此等規範下,德國破產宣告之相關問題應可獲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