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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雜誌
199803 (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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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四六號/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聲請再審議期間之起算點,應自裁判書送達之日起算,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益者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起訖頁
131-132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803 (3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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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蓋台北市的停車塔?從地方自治觀點看公懲會八十五年鑑字第七九九五號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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