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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四六號/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聲請再審議期間之起算點,應自裁判書送達之日起算,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益者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起訖頁 131-132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803 (3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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