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宣告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違憲,對於軍事審判體系造成不小衝擊。惟軍事審判法草案關於審級救濟制度之設計以及審檢分立之規定與四三六號解釋不合。軍事審判機關應回歸司法體系,關於修正方向,可分為幾個方面:一、平時應與戰時分離、平時回歸司法體系,修正芻案所謂軍民分治原則不可採。二、區分軍事相關案件與非相關案件而異其訴訟程序之原則。亦即,由普通法院軍事法庭審理之案件,關於軍人被告之人身自由、辯護權等程序權,除了應採行與刑事訴訟法同等之保障外,進一步可視其事務之性質有無涉及軍事,而在是否採行參審制度等方面,分設不同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