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家庭暴力事件被社會大眾以「家務事」視之,警察人員常以家暴事件是家務事為由,拒絕受暴婦女報案的申請;即使受暴婦女向法院提出傷害、恐嚇等告訴,以為司法是正義的體現,但出庭後,往往也會面臨到檢察官或法官不先責備加害人,反而怪罪被害人「難道妳不知道夫妻關係,會因為官司越告越壞嗎?」的困境。此外,被害人縱使歷經千辛萬苦拿到法院的判決,但判決結果可以發揮法律制裁的功效也相當有限,因為傷害、恐嚇等刑事判決,法院通常處以加害人拘役、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加害人只要有錢繳完罰金後即可。問題是,一旦將家庭暴力事件訴諸法院裁判處理,而被害人若無離婚、或分居的打算及準備,往往在法院裁判確定有罪並執行完畢後,面臨加害人的秋後算帳或是更惡意的報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