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婦產科診所的負責醫師,因為病人在中午12時多才來看診,藥師已經下班,為了病人方便,免得病人又要跑一趟來診所拿藥或去藥局配藥,所以醫師看診處方後,好意親自調配了處方藥,並交付給病人。想不到病人居然不領情,反而向衛生局檢舉醫師調劑交付藥物,結果該醫師因違反藥事法第102條,被衛生局行政罰鍰3萬元,醫師不得不循申訴管道向醫師公會求助,看是否有什麼補救措施?訴願結果訴願會依藥事法的醫藥專業分工規定,駁回這名醫師的訴願,維持復核決定。問題的徵結是在於:即使醫師沒有調劑權,病人也未必知道是不是藥師在診間調劑藥物者,但難道醫師真的不可以交付藥物給病人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