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乃針對末期病人而制定,維生醫療若不符末期病人之意願,「撤除維生醫療」在倫理上比起於一開始就「不給予心肺復甦術」更可接受,因此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更為嚴格之「撤除」要件並非合理。由於修法前嚴格的「撤除」要件導致執行起來困難重重,引發「撤除」要件不應比「不施行」要件更為嚴格之批判。因此立法院在2012年12月21日第四度修訂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條文時,將最近親屬共同同意改為一人同意,並刪除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之要件,使「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與「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適用相同規定。然而承上述分析可知,呼吸器依賴病人雖不一定是末期病人,卻是撤除維生醫療之主要對象,對其而言,「撤除維生醫療」在倫理以及法律上之爭議皆遠高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況且在實務上對末期病人之認定十分寬鬆,例如呼吸器依賴病人即常被視為末期病人,由此角度觀之,「撤除維生醫療」之要件應比「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更加嚴謹,方足以保障病人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