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二十年來,社維法在社會秩序之維護上所扮演之角色,向以「治安」為重,輒被視為維護治安之尚方寶劍,萬靈丹,很難割捨。在往昔對治安確實助益不小,但在今日社會活動多元化、多樣化及「個別領域專精化」之潮流趨勢下、政府組織分工愈形細密,各機關職能應有所限縮,始能發揮最大效能,警察機關亦復如此。基此,警察任務不能再無限擴張至政府(或國家)任務,警察背負治安維護之重責大任,近來犯罪案件層出不窮,警力十分吃緊,加以在警察任務「脫(除)警察化」、「脫獨占化」、「私人化」、「除高權化」、「法治化」之潮流趨勢下,龐雜過多之警察任務必須限縮或解除獨占,回歸各個特別行政法專業領域,始符合法治國「功能最適」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基本精神與嚴肅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