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訊問之目的係在審查有無羈押要件之存在,以決定是否羈押被告,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即成為羈押訊問中所應審查之事項,也構成羈押審查之範圍。法官為羈押訊問所為之調查,原則上應以檢察官聲請所提之證據資料為判斷之依據。換言之,羈押訊問本身只是為了聽取被告之辯解,法官不需要為了判斷應否羈押而積極地蒐集對被告不利的資料。不過,為了明確地引導被告進行辯解當然可以為適切之發問,在必要時亦得為事實之調查。不過,因羈押訊問之程序本應迅速而簡潔,故在必要之情形下所為之事實調查,亦不宜太過廣泛,而應有其一定之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