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旨在探討民間機構與主管機關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所簽訂BOT合約之法律性質,以及在此特許合約關係中,政府公權力得否及如何行使之問題。首先,本文介紹特許企業具有之特許經營、法律上特殊保護及特別監督等三項特色;其次就獎參條例對BOT的法律架構,分別探究特許處分與特許合約之內容及法律性質:特許處分性質屬於行政處分;特許合約則係公法與私法之混合契約,須依其涉及權利義務事項之性質而分別適用公法或私法的原則及規定。此外,本文並說明在此雙階段關係之下勢將產生之問題,如救濟方式不同、劃分不易等。最後,本文亦就獎參條例第四十條以下諸種公權力行使之措施加以說明,進而認為政府公權力之行使不宜全面放棄,始足貫徹立法目的並維護公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