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國雙方如何依照獨立企業核算和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可歸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是國際稅法歷史上長期未決的難題。2010年版的經合組識《稅收協定範本》對第7條規定及其注釋內容作了重大修定訂,修訂後的第7條第2款的虛擬獨立分設實體方法,將針對關聯企業適用的可比性分析和公平交易方法推適用於常設機構環境。這種方法具有人為虛構性質和主觀想象的色彩,在適用中存在著缺乏可比對象和可預期性、增加納稅人的奉行負擔和稅務機關的徵管成本等問題,也無法完全消除因締約國雙方稅制差異而導致的常設機構利潤國際重複徵稅問題,難以獲得國際共識並為各國稅收議定實踐採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