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澳大利亞開始實施《煙草簡易包裝法案》,禁止在煙草產品的零售包裝上使用商,標並採取統一簡易包裝。菲利普莫里斯煙草公司等依據雙邊投資條約提起仲裁,並遊說烏克蘭等向WTO提起爭端。簡易包裝措施是否構成國際投資協定下的“間接徵收”面臨投資者可合理預見該煙草商標管制行為,政府並沒有給予特保護的確認的障礙。《TRIPS協定》第20條禁止成員員方對商標的使用施加不合理干擾的特殊要求,簡易包裝措施使煙草產品在銷售時無法發揮商標別商品來源、防止混淆的功能,能構成不合理的干擾。另外,《TBT協定》第2.2條要求為實現公共健康目的的技術法規不產生不必要的貿易限制,簡易包裝措施亦有可能被認為缺乏科學根據,超出了必要貿易限制性而被認為不符合《TBT協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