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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
美國證卷法域管轄權:終結還是復活?--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Morrison案及《多德-弗蘭克法》第929(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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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The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of the American Securities Law:The End or the Revival? -- Morrison v. N ational Australia Bank and the Dodd-Frank Act |
作者 |
杜濤 |
中文摘要 |
美國法院在涉外證券欺詐案件的域外管轄權問題上經過四十多年的發展,建立起一套以“效果”和“行為”為標準的判例體系。然而,201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外證券案件(莫里森訴澳大利亞國民銀行案)的首度介入卻完全推翻了此此一先例。在該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強調了“反域外適用推定”這一解釋規則對聯邦證券法域外適用的重要性,並針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0(b)條之域外適用範圍提出一項新的判斷標準,即“交易標準”。然而就該案判決公佈後不到一天時間內,美國議會通過了著名的《多德-弗蘭克法》,其中第929P(b)條和第929Y條又重新肯定了行為與效果原則,再次賦與予了美國證券法域外效力。《多德-弗蘭克法》是否推翻了莫里森案判決,在美國界和司法界再次展開了熱烈之討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國會授權於2012年4月公布了調查研究報告,該報告態度上傾向於國會點。本文認為,莫里森案和《多德-弗蘭克法》的對立反映了美國保守派和自由派在法律域外效力問題上的政治對立。不過在法律效力上,由於國會在《多德-弗蘭克法》條文中沒有區分立法管轄權和司法管轄權導致莫里森案並未被推翻。從兩年來的司法實踐看,莫里森案的判決結論得到多起判例之接受,美國證券法之域外適用暫時被凍結。 |
起訖頁 |
188-219 |
關鍵詞 |
美國證卷法、域外管轄權、Morrison案、多德-弗蘭克法 |
刊名 |
国际经济法学刊 |
期數 |
201303 (19:4期) |
出版單位 |
廈門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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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上一篇 |
填補主權債務危機與預防重組的法律空白:聯會國貿發會關於負責任主權融資的原則 |
該期刊-下一篇 |
假想世界的「遊戲規則」--2010年經濟組織《稅收協定範本》第7條及其注釋修訂述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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