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公司出售或控制權出售時之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論德拉瓦周法院Revlon/QVC Doctrine之適用範圍
並列篇名
The Doctrine to Maximize Shareholders’ Interests when Corporate Put for Sale or Sale of Control-Study on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the Delaware Supreme Court Revlon/QVC Doctrine
作者 林國彬 (Kuo Bin Lin)
中文摘要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受任人義務,然而不同持股目的之股東彼此間以及股東與公司間,即可能因其持股目的之不同而產生對利益認定之不同,或對不同股東群體間產生不同的利益程度影響,而公司董事會在處理相關事宜時係必須以全體股東或公司為利益思考之方向,但在公司處理企業併購交易事宜時,此種衝突性將更為明顯,例如以經營為目的之股東與以財務投資為目的之股東對於併購交易即可能有不同之立場,此時董事會究竟應以何種標準進行公司或全體股東之利益判斷,即有可爭議之處。我國企業併購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處理併購交易時應以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行為,然而何謂最大利益亦非無疑問,以何種認定標準判斷最大利益之內容,而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在公司社會責任理論之下係被鼓勵應予考慮的,惟在此一條文中則未受到規範,是否立法有意排除或限縮無法從立法資料中獲得線索。本文擬以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自1985 年 Revlon 判決起所立下之 Revlon Duty開始討論,在何種情形下公司董事會於處理併購交易事宜時應改變其身份而扮演類似拍賣官之角色,以最高價格出售公司並使全體股東獲得短期利益之極大化,及在後續的Paramount Communication, Inc v. Time, Inc. 與 Paramount CommunicationInc. v. QVC Network Inc. 所確立的公司出售或控制權出售時之最大利益原則即 Revlon/QVC Doctrine,以作為我國企業併購法第 5 條第 1 項解釋之參考。
起訖頁 119-176
關鍵詞 公司出售控制權出售企業併購受任人義務股東利益最大化股東利益衝突其他利害關係人公司社會責任
刊名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期數 201309 (87期)
出版單位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現行商品責任規範的檢討
該期刊-下一篇 論著名商標侵害態樣中之「搭便車」行為——以歐洲法院判決實務為中心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