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透過研究近年來歐洲法院針對著名商標之判決,試圖釐清不同著名商標侵害態樣及法理基礎,並針對與一般商標減損侵害不同之「搭便車」行為,深入探討其適用範圍及限制。特別是我國實務判決在處理著名商標案件時,常以特定商標利用著名商標之高知名度,拉抬身價,「變相鼓勵了搭便車不勞而獲之行為」為由,拒絕特定商標註冊或認定侵權。然而我國商標法僅規範「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視為商標侵害,若一商標並未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而僅藉由著名商標之聲譽獲取利益,是否構成我國商標法下的著名商標侵害?本文就著名商標侵害要件及態樣進行詳述,並闡述禁止「搭便車」行為之意義及其適用限制,最後透過分析歐洲法院之判決,討論歐洲對於保護著名商標之趨勢發展,並回歸我國立法例及判決實務,檢討目前對於著名商標之保護,是否得以維持商標權人及公共利益間平衡。本文以為,在「搭便車」行為判斷上,儘管混淆誤認之虞並非判斷要件,但至少應該將商標本身及所指定商品服務之相似性,納入考量,且當以較嚴格的態度檢視,此外必須嚴謹區分一般商標減損侵害及「搭便車」行為不同,避免造成過於寬鬆認定侵權,而形成著名商標保護之過度擴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