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說認為:關於要約生效,大陸法採到達主義,英美法採發信主義,但後來規定例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通則》調和了兩者的觀點,我國《合同法》採《公約》和《通則》的做法。本文指出,英美法中,承諾生效採發信主義;要約經承諾生效,採對價主義,自規定例外後,實質上已採到達主義。在要約生效問題上,兩大法系表面上需“調和”,實質上無需“調和”。《公約》和《通則》文義上採對價主義加例外,實質上採到達主義。而我國《合同法》第16、17條採到達主義,第14、18、19條採對價主義加例外,自相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