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的法律層面上,非法拘禁罪和敲詐勒索罪涇渭分明。當這兩者有內在聯繫結合在一起時成為相對的結合犯,即綁架罪。如果行為人出於非法占有的目的實施拘押的行為,由於兩者內在的必然聯繫而構成綁架罪毫無疑問。但如果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枸禁他人的,就使問題複雜化了。對此,目前的司法解釋以非法拘禁罪論處。這實際上認可了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不具有非法占有性。索要實為“非法”甚至違法的債務,是意圖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行為,結合拘押、綁架他人的行為特徵,應以綁架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