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審辯交易”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從法官的視角出發,可以將其分為三種類型,即基於事實疑罪、法律疑罪以及案外因素進行的交易。壓力驅動與大權在握的法官,在主動與被動之間的被告方,作為旁觀者的訟訴方以及被和解或者不知情的被害方的理性選擇促成了“審辯交易”的達成。審判權力行政化的運行機制、不合理的訴訟真實理念、案件分流機制的匱乏以及不當的績效考評機制導致法官承擔巨大的壓力,法官選擇進行交易是轉移壓力的一種方式。目前,“審辯交易”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大量的弊端,要改變這種壓力後置型的司法模式,需要對導致“審辯交易”現象發生的諸多因素進行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