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無論在理論研究還是司法實務領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亂與迷惑,這在很大程度上與因果關係理論功能定位不清有關。我國現行的因果關係理論除了進行事實判斷之外,還承擔了規範歸責的功能。因果關係應當解決的是構成要件行為與構成要件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客觀關聯的問題,而結果能否歸責於行為則是刑法歸責理論的任務。客觀歸責理論的貢獻在於,在承認條件因果關係的前提下,跨越自然科學性的事實審查而進入價值性、規範性審查的階段。客觀歸責理論除了提供判斷規則之外,也許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種邏輯思維方法,促使我國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回歸事實判斷的功能定位,克服我國因果關係理論哲學色彩濃厚、判斷標準不一的弊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