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論的事實判斷是對外界客觀行為的實然認識,價值評斷是主體對客觀事實的應然判斷,兩者應當是協調統一的。行為入罪具有客觀規律性。犯罪論的事實判斷包括客觀事實判斷與主觀事實判斷,具有普遍性與特殊性、恆定性與可變性。犯罪論的價值評價包括客觀價值評價、主觀價值評價和混合價值評價。行為入罪在價值評價上需要遵循目的有效性、手段有效性、司法有效性、效益均衡性和後果均衡性原則。大陸法系國家的犯罪論體系缺乏實質的混合價值評價要素,我國平面的犯罪論體系缺乏形式的混合價值評價要素。重構論不可行的理由是:作為其哲理根據的事實與價值二元論早已崩潰,作為其立論基礎的德日階層犯罪論體系在判斷次序上並非先事實後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