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目前法律實踐中,有限分司如欲成為上市介司或行使公開融資的權利,需先透過“公司改制”環節,成為股份公司,再以股份公司身份申請公開發行。顯然,目前公開融資的權利是根據企業組織形態來進行配置的。可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很少仔細去思考--企業公開融資的權利到底應當如何配置?在中國,有限公司佔據公司數量的絕對多數,目前盛行的“先改制,後發行上市”的法律安排,存在諸如“引發上市包裝”、“導致糾紛隱藏”、“引發PE腐敗”、“不當增加企業融資成本”等弊端。“改制上市”並未有效地改觀公司治理,反而無謂地增加了企業融資困擾,影響了企業的公平發展權。無論是從資金融出方還是融入方觀察,公司組織形態都不是配置融責權利的核心要素,融資權利的配置應當交給投資者,主要根據是否有“合適的項目”去判斷。現行的企業改制發行方案,無疑在一定程度上隱藏了企業真實狀況,極易推動形成“融資騙局”。因此,應當修改《公司法》、《證券法》相關規定,摒棄改制上市的習規,讓有限合司乃至合伙企業等各種企業組織形式可以直接公開發行上市,在公開發行成功之後,直接變更/轉換為股份公司。根據“好項目”,而非“好的公司組織形態”配置融資權利,可以節省企業融資成本,加快融資過程,公平地實現“企業的發展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