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學界並存兩種通說,即通知移除制度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免責條款,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採過錯責任原則。但這兩種通說在理論邏輯上是相互矛盾的。之所以出現兩種矛盾的命題同時成為通說的現象,與我國在借鑒美國相關立法創設通知移除制度時,未注意到兩國已有的制度環境,尤其是侵權歸責原則上的截然不同密切相關。根據我國的法律體系,通知移除制度應重新定性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歸責條款。該重新定性對我國已有的與通知移除制度相關的理論和實踐帶來了一系列體系性影響,我國相關立法規定、司法適用以及理論論證等需據此作出一以貫之的相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