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終極意義而論,說人格權為憲法權利抑或民事權利均屬不當。但自實證法而言,究竟是由憲法,還是由民法來規定人格權,這只是一個法律分工問題,並不涉及任何價值判斷。只要我們繼續採取立法導向的規範化思路,則人格權的民法化就是必要的。自然人對其人格要素享有支配權,並且在現代社會中,人格權的商業化傾向也使得人格權與自然人間發生了主動分離,這就說明人格權已經不能再寄居於自然人編了。從《侵權責任法》的定位和人格權的特徵及其現實需求來看,人格權法也不宜為《侵權責任法》所涵蓋。因此自體系而言,未來我國的民法典應當繼承《民法通則》的傳統,堅持人格權法獨立成編的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