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世界上諸多先進國家在均面臨財政窘困之情形,惟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支出卻係維持國家發展所必須,是以公私協力辦理公共建設之方式,即為諸多國家所參酌之重要方式。我國於2000 年起施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該法中對政府引進民間資金,採公私協力辦理公共建設時的各階段內容均予規範,BOT 制度則為公私協力辦理公共建設之典型,特許投資公司之成立、民間投資公司與政府簽訂之投資契約、對所興辦之公共建設的興建、營運與移轉等均予詳細規定。然而採行BOT 模式時,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仍需政府徵收土地以提供投資廠商使用,此部分為政府應辦事項殆無疑義,惟徵收土地難免引起社會輿論之嘩然,質疑政府是否有假藉BOT 案之名義,將徵收所得之土地再行轉交財團使用,而有圖利財團之嫌疑。尤其土地乃人民財產權,應受憲法基本權保障,復以近年來國土規劃、永續環境等議題興盛,更使得社會各界對於土地徵收的正當性感到質疑。本文將從土地徵收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探討我國土地徵收制度,尤其是在BOT 制度之應用,蓋BOT 制度涉及外部經濟效益,為補償BOT 案件自償率,須透過賦予一定期間之特許經營權、土地開發及附屬事業經營權重新界定BOT 的財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