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制度」乃老年經濟安全的核心機制。然而,我國歷來除了公務人員的月退俸以外,一直欠缺此種持續性的老年保障。直到2008 年國民年金的開辦,以及隨之而來的勞保給付年金化,年金始成為國民的普遍權利。但是,依法適用公教人員保險的「私校教職員與若干公營事業人員」,卻成為年金制度的「漏網之魚」,也因此催生公保年金化的議題。本文首先從公務人員的憲法保障出發,分析相關社會安全制度的特殊性。除了強調我國於老年經濟安全所採的「雙軌制」外,並依社會法學理分析年金制度之原則。最後,並就主管機關所提修法草案,分析公保年金化之種種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