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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軍法專刊
201310 (5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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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證人之本質論證人之拒絕證言權與法律效果
並列篇名
Nature of the witness to view the right to refuse testimony and its legal effect
作者
黃翰義
中文摘要
檢察官於偵查中欲以證人為法定證據方法而向法院起訴時,須由檢察官命該被告以外之人具結而成為證人,若有得拒絕證言之事由時,檢察官必須予以告知;倘該證人於審判中進行交互詰問前,法院亦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之權利,避免使證人在不知其有得拒絕證言之狀態下而為供述。本文認為,應明確規範證人為法定證據方法之要求、明定證人證述之任意性係其證詞證據能力之要件、建立教示義務之法定程序及違反之法律效果及界定拒絕證言權適用之範圍,以解決證人制度之問題。
起訖頁
46-76
關鍵詞
具結程序
、
程序利益
、
拒絕證言
、
教示義務
、
法定證據方法
、
A statement of program
、
Program benefits
、
Refuse testimony
、
Obligation to inform
、
Types of legal evidence
刊名
軍法專刊
期數
201310 (59:5期)
出版單位
軍法專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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