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及美國政府使用跨多年度預算契約採購財物及勞務最近已成為一種現象,諸多文獻及美國國會之報告顯示使用跨多年度預算契約可增加廠商之間的競爭程度並節省政府成本,但該契約如被解除則將造成政府的損失,該契約亦可能限制政府預算之彈性,目前在臺灣鮮少有論文探討該契約之文獻,亦無規範該契約之法令,因此為增進我國使用該契約之實務及程序,實有檢視我國及美國預算合法性及法律及其他行政命令之必要。
本文擬先探討美國有關跨多年度預算採購之文獻,再檢視美國國會公布跨多年度預算之政府採購等相關報告,另研究美國及我國之相關規定,以期能了解我國法規缺漏之處,最後謹提供建議,以供立法時一併考量及加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