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性判斷在整個法領域應當統一理解,還是在不同法領域可以分別加以理解,牽涉“問題的思考”與“體系的思考”之結合,是一個具有爭議的理論問題。刑法被認為是最後保障法,但這並不意味著其在違法性判斷上對民法等“前置法”具有依從性從而只能一元地進行。通過剖析刑民實體關係,可以看出:刑法中行為類型所具有的獨特的“不法量域”使“可罰的違法性”難以獨立考量;民法中違法性判斷的曖昧不清使其難以為刑法所參照;維繫刑民違法判斷一元的所謂“一般的違法性”概念存在缺陷。法秩序統一性的真義是價值評判上、公理上的一致性。不同法領域立法旨趣的差異與作為評判對象行為的多面性,共同決定了對刑法違法性可以作相對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