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風險評估的食品安全風險行政調查,是指行政機關依據風險食品的類型及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風險食品的能力級別來確定調查等級和強度,從而實施相應的行政調查。該項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三個方面:行政機關建構食品安全風險指標體系,確立風險食品類型;行政機關建構食品生產經營者防範食品安全風險能力的指標體系,對其予以分級;行政機關依據風險係數分值,確定行政調查等級。該項制度的合理性在於:能夠確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性的調查權力符合理性;能夠緩解行政調查執法成本過高與執法人力和物力短缺之間的矛盾;能夠較好平衡食品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確保社會福利最大化;在行政執法資源既定的條件下,有助於行政機關實現最佳威懾效果。為將該制度在全國範圍內推廣,需要通過行政法來規範。行政法需要為行政機關、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社會公眾等主體配置相應的權利(職權)與義務(職責),特別是要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社會公眾享有充分的正當程式權利,以及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式義務時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