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系化一直以來都被視為大陸法系法學科建構的標誌。體系化不僅提升了法學科的穩定性、理性和拓展性,同樣也能使法學科對生動的社會現實保持開放。法學科的體系化與實證主義法學觀密切相關,是法學家希望藉由體系建構來促成法系統以及法學科系統獨立自足的持續努力。本文選取德國行政法作為法學科體系建構的考察樣本,通過對其體系化建構過程的探討,尤其是對基本原則、抽象概念與法釋義學這三項要素在體系建構過程中作用的剖析,來揭示體系化對於法學科的重要價值;同時也嘗試歸納成功的法學科體系建構的核心要素和基本過程。中國行政法學的整體發展,有賴於對既有制度與學理的體系化建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