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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的規範內涵
作者 葉海波
中文摘要
在法律中寫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不僅是立法者依憲立法的自我確證和事實陳述,也是立法權法定(包括權源法定和法源法定)原則的規範要求。關於全國人大立法的權源和法源,我國法學理論上形成了主權機關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論、憲法停止論和憲法母法論等多種觀點,其中一些觀點似是而非,需要在理論上予以辨析。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是憲法設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憲法第62條是其權源依據;在行使立法權時,全國人大應當遵循創制性立法具體化、確認性立法不抵觸的法源原則。
起訖頁 20-33
關鍵詞 根據憲法立法權權源法源
刊名 法学家  
期數 201310 (2013:5期)
出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論醫患糾紛中的法律與信任
該期刊-下一篇 行政法學的體系化建構與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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