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對醫患糾紛的處理上有著難以克服的功能局限性。由於醫患之間在資訊與知識上的高度不對稱,以及醫療事故中的風險與損失難以被外在化,法律不僅難以有效地預防醫患糾紛,也難以有效地解決醫患糾紛。醫療過錯責任在實際的操作中還具有嚴格化的趨向,而這會導致過度威懾。法律對醫患糾紛的處理基本可被歸結為控制模式。信任模式則基於較低的資訊成本以及特殊的道德情感特質,能夠更有效地預防醫患糾紛。溝通是建立醫患信任的最重要方式,但其傳達的主要是道德情感資訊,不是醫學專業資訊。由於信任推斷的潛在性與監管成本的高昂,法律既無法強迫醫患之間相互信任,也難以強制形成充滿人性關懷的溝通。加強有效溝通以實現醫患信任的方法,只能是非價格競爭。為了實現醫療機構之間的這種有效競爭,應建立政府支持與限制下的市場模擬體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