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農產品或食品之安全,攸關人民健康,各國無不對農產品或食品之進口加以把關。德國Münster高等行政法院「禁止動物性脂肪混合飼料進口案」判決,對提起確認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特別是「公法上法律關係」及「確認利益」之闡述,值得我國參考。本文擬先介紹該案相關判決要旨,並引用德國與我國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就確認訴訟之「具體法律關係」、「確認利益」及「補充性」之實體判決要件加以分析。此外,本文亦提出數則我國與德國之類似判決,觀察風險管理領域之確認訴訟所觸及之合法性問題。最後對德國「禁止動物性脂肪混合飼料進口案」相關判決予以綜合評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