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專利法第五八條第四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1又「關於專利權範圍之解釋,除須考量對專利權人給予適當之保護外,另應考慮維持法律安定性以保護第三人。故關於專利權範圍之認定宜採取折衷於『周邊限定主義』與『中心限定主義』之折衷方式2,亦即對於專利權範圍,原則上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為準,再參考引用說明書及圖式。」3因此,將技術思想形諸於文字以建構申請專利範圍,及如何解釋以文字所建構之專利權保護範圍,係專利制度上最重要的課題。然由於文字是有範圍的,思想是有空間的,故專利權的範圍不若有體財產權,可清楚地知悉其邊界。且由於專利權之授予係以一對眾之關係,專利權一旦被授予,同時也宣告了排除他人享有及限制他人使用該項權利之機會,故為確定技術思想的範圍,且為讓公眾能明確得知該項專利權之排他範圍,專利權之客觀保護範圍應以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文字為主,但有時為確認發明人所欲請求保護的範圍時,得參酌說明書及圖式,俾利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已有之文字及用語。特別是當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或用語有不明確、不清晰或疑義之時,說明書或圖式,亦可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辭典4,以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此即所謂「折衷限定主義」5。易言之,未曾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本即不在專利權之保護範圍內,故說明書或圖式僅係用以協助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已記載之文字或用語,而非以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之內容作為確定專利權範圍之基礎,亦即不得以說明書或圖式之內容增加或減少申請專利範圍原載之特定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