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寵物被認為是「物」或「法律客體」。關於寵物買賣民事法律關條,目前國內並沒有特別法加以規範,因此只有民法債編買賣規定及消費者保護法等一般性法規可資適用。不過,在保護動物理念日益受到重視潮流下,寵物與無生命的商品不應完全相提並論。以一般民事法律規定處理寵物交易糾紛,在某些情形下可能違反動物保護理念,甚至傷害了飼主對寵物的情感,因此在生命倫理及法理上不全然合適。由於國內民事法律向來忽略動物生命價值問題,在目前人類與寵物情感關條越來越密切的現代社會,法律規定與社會保護動物理念發展之落差,將可能使法律無法妥善解決社會問題。本文以檢討寵物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出發,研究其相關法律問題:一、檢討買受人現行法上各種請求權基礎、權利要件及出賣人責任範圍;二、以美國及歐陸奧地利、德國法律規定作為比較法上之參考;三、針對寵物買賣定型契約條款設計提出建議。藉由本文之討論,希望能促使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重視寵物買賣之生命倫理及法律問題,在人類與動物及人類與人類之間,建立更完善的相互關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