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是行政法上的重要觀念。在我國實務上,行政法院即經常援引公益之理由、甚或「公益優於私益」之原則作為判決的依據。對此一典型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適用,學界多有批評,而公益當然優先於私益之正當性更受到質疑。近些年來,公益概念在法國亦遭逢挑戰。法國行政法的建構是始自於公益和私益之間的對立,國家之所以擁有不同於普通法的行政法以及有別於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其所傳達出的信念即是:即便有些私法手段可能與公益吻合,公益也不能完全由私法來效勞。公益與行政法的關係如此密切,伴隨著公益概念的危機,法國傳統行政法的基石亦隨之動搖,而不得不進行必要的改革。本研究旨在透過法國學說的討論以及其法制的演進來豐富視野,並藉以反思我國學說和實務有關公益之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