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介紹北歐各國有關同性戀結合之立法例,次主張婚姻以一男一女結合為前提,就同性戀間結合不承認其得為配偶,但認為得成立家屬關係,且得類推適用部分親屬法上有關婚姻成立與效力,但就以男女性別上之差異加以規定者,由於本質上之不同自無適用餘地。至於夫妻財產制,由於事實上夫妻在我國法律上尚不適用,則舉重以明輕,同性戀間結合得否適用當更有疑問。另就子女部分,同性戀伴侶不適用配偶共同收養之規定,否則將違反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養子女之規定;且亦不得藉由人工生殖獲得兩人共同的下一代;而關於繼承部分,彼此間亦無繼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