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Romer v. Evans案之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owers v. Hardwick案中所認為同性性交行為不屬於美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條款所保障基本權利之看法,一直是同性戀者權利保障的最大障礙,因為該判決傳遞出「對於同性戀者的差別待遇在憲法上是受到允許的」之訊息。在Romer v. Evans案判決中,主筆的大法官Kennedy即從合理基礎審查標準及per se rule(本質原則),而認定科羅拉多州憲法中之Amendment2條款為違憲,即「在毫無限制的情況下,剝奪了同性戀者獲得和其他人一樣可以享有或尋求保障的權利」,而Scalia大法官則提出其不同意見。作者於文末亦指出,對於針對同性戀者作差別待遇的立法或措施,應該適用比較嚴格的審查標準,以爭取其平等權保障,應是值得努力之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