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實程序主體之程序保障,家事事件法一方面就特定家事訴訟事件明定當事人適格之規定,另一方面,設有法院職權通知制度,並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六條之規定,而使利害關係人間得藉由一道程序一次解決身分關係之爭議,避免後訴訟之再開,以節省當事人及法院之勞力、時間、費用,兼顧程序利益之保護及訴訟經濟。法院於具體個案中應通知之利害關係人為何人,應視其受該判決可能影響之程度(例如直接之身分關係或繼承上利益)及爭點整理之結果而定,以避免受通知之人範圍過廣,反而有礙於訴訟之順暢進行。至於受通知之人為訴訟參加後,應如何準用民訴法第五六條之規定,則須視具體個案中合一確定之需求、獨立性強弱及事項而定,不宜一概而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