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講是針對刑法第三五八至三六二條各罪之關係進行體系上說明,並與本章以外之電腦犯罪相關罪名,進行整體性說明。如前刊第一講所說明,社會上具有重要性之電腦系統、電腦資料、電腦資訊處理系統為本章各罪直接保護對象。社會各生活領域運作依賴電腦之處理資料功能,例如從不同來源蒐集資料之取得資訊功能、將資料從一地送到另一地之傳輸功能、把資料轉成資訊之處理功能、儲存在媒體以供將來之用之儲存功能、找出需要資訊之取回功能、呈現資料給使用者之展示功能等。因應電腦資料處理系統之特性,本章保護之法益具有多重性質。首先是,藉由授予權限,限於授權者始能接近電腦系統與其內之資料,以確保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對系統本身之控制與支配權。未依電腦系統所有權人設定之使用規則之試圖接近電腦,進而侵入電腦行為,侵入時與停留在內之狀態已經構成電腦系統私密性、完整性與可使用性之侵害。相類似的情形,電磁紀錄之無權取得、變更或電腦系統干擾等行為,已侵害電腦系統或電腦資料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之私密性、完整性與可使用性利益。此部分之法益屬於個人法益中之財產法益或隱私法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