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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德國民法上違反締約時說明義務之損害賠償責任--兼論以契約之回復原狀做為損害賠償方法在我國法上適用的可能性
並列篇名
Liabilities of Restoration of Damage in Case of Failure to Disclose the Information in the Course of Contract Negotiation in German Civil Law-Also a Study on Restitutio in Integrum as a Method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Taiwan L
作者 葉新民
中文摘要
在契約實務中,一契約的內容經常不符當事人締約時原來的期待,而其原因其實相當多樣,例如因錯誤、受他方詐欺或脅迫,甚至因締約後情事變更皆有可能導致此一結果,另實務上亦頗常見的原因,則是一方當事人違反締約上說明義務,而使他方基於錯誤的資訊而締約。本文主要的目的,即在探討此類不符當事人期待的契約,若其依法得主張損害賠償,則其賠償的方法為何。本文探討德國法的學說與實務,獲得以下結果:若當事人欲保留已履行的給付,則得主張金錢賠償,若該給付對其無利益,則得主張契約之回復原狀,亦即,得退還原給付並請求返還價金。然而,以契約之回復原狀做為損害賠償方法,在我國實務上尚無實例,學界迄今亦乏詳細的研究,而本文認為,此一賠償方式在民法上可見其依據,在實務操作上亦甚簡便且符合當事人需求,頗值我國司法實務參考。
起訖頁 51-124
關鍵詞 說明義務損害賠償契約之回復原狀金錢賠償締約上過失Duty to DiscloseCompensation for Damagerestitutio in integrumMonetary CompensationCulpa in Contrahendo
刊名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期數 201306 (86期)
出版單位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醫師及醫療機構就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法律關係--兼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醫上更(一)字第3 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德國醫事民法中病人與有過失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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