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契約實務中,一契約的內容經常不符當事人締約時原來的期待,而其原因其實相當多樣,例如因錯誤、受他方詐欺或脅迫,甚至因締約後情事變更皆有可能導致此一結果,另實務上亦頗常見的原因,則是一方當事人違反締約上說明義務,而使他方基於錯誤的資訊而締約。本文主要的目的,即在探討此類不符當事人期待的契約,若其依法得主張損害賠償,則其賠償的方法為何。本文探討德國法的學說與實務,獲得以下結果:若當事人欲保留已履行的給付,則得主張金錢賠償,若該給付對其無利益,則得主張契約之回復原狀,亦即,得退還原給付並請求返還價金。然而,以契約之回復原狀做為損害賠償方法,在我國實務上尚無實例,學界迄今亦乏詳細的研究,而本文認為,此一賠償方式在民法上可見其依據,在實務操作上亦甚簡便且符合當事人需求,頗值我國司法實務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