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義」乃以確保發明者「誘因」為訴求,經由「誘因」的確保,使發明者與就現有發明內容進行改良或再創新之潛在發明者,未來樂於投入技術研發,貢獻產業進展。在功利主義的思維下,政府(代表民眾)與發明人間存在一個類似社會契約的概念,一方面透過立法,授予發明人法定排他權(exclusive rights),為其研發成果,創造市場上的經濟優勢,令發明人有機會利用排他權的權限,適度地回收研發成本,並取得合理的利潤。另一方面,以前述的法定排他權為對價,發明人有義務揭露高品質的研發成果給公眾,令公眾有機會接觸研發成果相關的資訊,更期待藉由授權或法定權利的限制,得以使公眾能致力於技術的改良與累積創新,促成專利法制的產業目標。專利的「進步性」要件,恰為高品質發明衡量的樞紐。專利進步性無可置疑的,常為各國專利法爭議的重心。向來,我國學說側重於進步性評價主體(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的研究,較少直接論及先前技術與發明間的教示因果關係。鑑於西元2007年美國專利判例法的發展(KSR案),本文擬由教示因果關係為中心,建構我國專利進步性評價的解釋方針,不僅期待能與既有關於進步性評價主體的研究文獻,作一橫向的研究整合,更希望能貢獻研究成果,作為司法實務於相關爭議問題的判決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