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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強制手段與被害人受欺瞞的同意:以強制性交猥褻罪為中心
並列篇名
Force Methods and Agreement under Deception: Based on the Sexual Assault Crime
作者 王皇玉
中文摘要
刑法第211條規定,對於他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何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究竟需不需要先由加害人進行一個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的「強制手段」?此外,如果被害人受到加害人的欺騙而答應進行性交行為,可否認為是違反被害人意願的強制性交罪呢?此等詐騙式性交行為,有各式類型,例如宗教詐騙性交,加害人告知被害人受惡靈附身,只有與加害人為性交行為始可消災解厄;又例如白嫖型性交,被害人受加害人欺瞞誤以為與其性交後,可以取得對價;甚或騙婚型性交,被害人受加害人欺瞞,誤以為與加害人性交後,加害人願意與之結婚等等。本文的研究重心,主要探討「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手段究竟有多廣泛?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藉由我國法與德國法之比較,分析兩國刑法規定之異同,最後提出本文有別於德國法的看法。
起訖頁 381-432
關鍵詞 強制手段有瑕疵的同意違反被害人意願性侵害性騷擾高度強制手段低度強制手段force methodsagreement under deceptionagainst the victims’ willsexual assault crimesexual harassmenthigh forcible meanslowly forcible means
刊名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期數 201306 (42:2期)
出版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該期刊-上一篇 由專利法教示因果關係論進步性:以組合專利與類似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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