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經營者自當為公司股東創造最大利益,然捐贈指無償讓與公司資源予他人,此與公司本質是否相容本非無疑,惟現行學說與法令均已肯定公司捐贈之能力,故此部分暫有定論。具爭議者,大型公司存有企業經營與所有分離之特質,經營者之捐贈決定雖應盡受任人義務,惟如何防止其濫行捐贈或虛偽捐贈,則為重要之問題。現今學說多數肯認慈善捐贈有助公司企業形象提升,對公司並非完全不利且可為盡社會責任之表現,應予鼓勵,但此見解忽略慈善捐贈亦有被經營者作為不法利益輸送之工具。政治捐贈除有上述弊端外,更可能伴隨著賄賂、買票等政商勾結之情事。捐贈雖牽涉股東權益、甚至清廉政治等公私益問題,但現行法令缺乏具體且有效之規範,似不妥當。論及公司捐贈之重要性,本文擬分析捐贈之相關法律問題,尤以代理成本為主要討論中心。本文認為,股東於事後挑戰不法捐贈之困難度頗高,故可考慮制定強制揭露捐贈之規定,使經營者決策時有所警戒,股東則得以知悉與檢驗公司所為捐贈是否妥適,另外,亦可規定公司捐贈時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使捐贈決定之作成更為謹慎。本文結論建議將來能整合運用「事後追訴有責者」、「內部決定程序」與「資訊揭露」等多種措施,防堵不法與虛偽之捐贈,同時達到降低代理成本、維護股東權益之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