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問題Ⅰ:工地板模工甲於2013年6月10日下工後,因天氣酷熱難耐,便與幾個同事向工地旁的行動攤販買了些冰啤酒,喝啤酒解熱、歇息片刻,甲喝完2罐啤酒(每罐330cc)後與同事道別分手,並將尚未打開的1 罐啤酒帶走,然後開小貨車回家。途中因甲仍覺口渴,故又打開剩下的那罐啤酒來喝。未久當甲喝完該罐啤酒之際,因前方右側機車騎士乙突然切入其車道,甲剎車不及,兩車發生碰撞,乙人車倒地,不過由於當時甲的車速不快,乙僅機車輕微損壞、身體受有輕傷。在附近路口指揮交通的警察P 見狀迅速趕來,P 聞到甲身上有酒味且看到甲車上有啤酒罐,立即要求甲下車進行酒測與生理平衡測試。甲經測試後,雖然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8毫克且通過各項測試,但P 仍請求同事支援,將甲帶回移送法辦。在本案處理之際,刑法新修訂的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於2013年6月13日生效施行。問甲於6月10日所為之酒駕行為可否適用新修訂的不能安全駕駛罪?
實例問題Ⅱ:A 跟甲借了50萬元,還錢期限屆至,甲屢次催討,A 均相應不理,甚至還故意躲著甲。甲怒不可遏,於是打電話告訴A,如果1 週內再不還錢的話,將要讓A就讀國小六年級的獨生子B斷手斷腳。A聽了後,深感害怕(但未轉告B),趕緊到處籌錢還債,不敢再有所拖延。問甲是否成立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