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事件之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或爭議交付仲裁之前,是否可以利用保全制度確保仲裁判斷之執行,各國制度不同,有專屬法院核發者,亦有授與仲裁庭核發保全處分權限者。英格蘭1996年仲裁法以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於2006年修訂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增設詳細規定,有可資參考比較之處。而仲裁保全處分之內容十分廣泛,各種仲裁保全處分功能、目的均不相同,有保全財產、有保存證據、有命暫時繼續履行契約義務者,各種保全處分之效力亦可能不同。本文從仲裁保全處分之意義談起、進而介紹仲裁保全處分核發之模式、核發之程序,再介紹討論仲裁保全處分之承認與執行等問題,以期建構適當之仲裁保全處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