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對仲裁制度之影響為一刀兩刃,為避免法院實質上淪為仲裁程序之上級審,我國仲裁法遂於仲裁法第40條明文規定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法定事由。然仲裁之本質既在於肯認當事人本於私法自治原則及程序選擇權,得為迅速、專業且經濟之目的選擇解決其紛爭之程序,故觀察我國法院實務審理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結果與判斷理由,有其意義與重要性。本文以「法學實證研究」(empirical legal research) 作為主要研究方法,統計我國近五年地方法院判決准駁撤銷仲裁判斷之比率、案件類型及一審原告之勝訴率,並彙整分析該法院准予撤銷仲裁判斷之審查標準並追蹤其上訴結果。文末提出本文之觀察結論與判決分析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