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之目的主要在於維護人民實體法之權益,若人民享有實體法之權益,而遭受他人不法之侵害,隨時得依其意願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權益。行政訴訟之目的雖如同民事訴訟,主要為人民公法上權益之維護,然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仍具有本質上之差異,亦即民事訴訟主要係人民相互間因私權發生爭執而請求國家司法權介入,當事人相互間之爭執原則上不涉及公益且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惟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一方常為公權力主體(行政機關),其並非為個人之私益,而是為公益進行訴訟,而且訴訟常與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及公法上之權利義務有關,為避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以及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長時間懸而未決,並因此妨礙公益,是以行政訴訟之提起即有因訴訟案件之性質而規定起訴期間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