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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爭點在於中油公司就稅捐處溯及五年補徵地價稅差額之行為得否主張信賴保護。依通說,當事人主張信賴保護,應具備下列要件:一、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當事人信賴之國家行為(包括違法、合法行政處分及行政命令等;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二、信賴表現:須當事人客觀上有針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包括運用財產及其他處理行為,且信賴行為與信賴基礎間須有因果關係,如嗣後該信賴基礎有變更或修正,將使當事人遭受不能預見之財產損失;三、信賴值得保護:須當事人之信賴利益值得保護。如當事人有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獲得國家行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為行為;明知行政機關之行為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等情形,則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一一九)1。在審查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前,應先闡明稅捐處補徵處分之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