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訴願之管轄機關依訴願法第四條之規定,原則上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然而若涉及一機關依法規將權限移轉予其他機關行使之情形,訴願法第七、八及九條分別針對「委託」、「委任」與「委辦」而有不同的擬制規定。本案中否准甲申請永久居留之行政處分雖由A縣警察局以其名義作成,但因其權限是基於內政部警政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條第二項與同法施行細則第六四條第三款之「委託」而來;法規雖使用「委託」一詞,仍先釐清此處之「委託」之法律性質,是否等同於訴願法第七條所謂之「委託」,抑或實際上應屬「委任」或「委辦」,方能確定訴願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