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有關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的體系定位可由以下幾點來觀察:(一)國賠法所欲處理的損害賠償案件須出於公權力之行使:若某一損害案件係由於行政部門的私經濟行為,則無國賠法的適用,而應依據民法相關規定來處理;(二)國賠法第二條有關公務員行為責任,限於「違法有責」之行為態樣:若公務員之行為合法,或雖係違法但無故意或過失,則無國賠法之適用,而應適用「行政損失補償」相關規定;(三)國賠法所規範者係「公權力主體及其機關之責任」:若欲向公務員個人請求賠償,應依據民法第一八六條之規定;(四)國賠法係國家賠償制度的一般性規定:若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五)國家賠償制度係以填補既已發生之損害為目的(所謂「第二次權利保護」):若人民尋求排除、制止或預防公權力之侵害,則應循行政爭訟制度(所謂「第一次權利保護」)。 |